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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了解的“专利发明人”
  •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19-08-21
  • 来源:云信探知知识产权
  • 浏览次数:0

专利发明人 对我们来说是最熟悉不过的字眼,但是如果问您“专利法对发明人的人数有限制吗?”、“发明人的署名有先后顺序吗?”、“发明人名字能更改吗?”、“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有什么区别?”、“职务发明人应该获得多少报酬和奖励?”,我想能答上来的屈指可数吧。为此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整理。如果您感觉好,别忘了点赞啊!

专利发明人的定义

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专利法对专利发明人的要求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人数进行限制。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也就是说,这个专利的发明人是不是真正的发明人,专利局不管。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根据法律规定,发明人署名无先后顺序,权利也没有差别。如果没有指明联系人的话,第一个视为联系人。实际上,有些单位在职称评定、计算工作绩效的时候,仍然延用对待论文的办法来对待专利,所以,发明人的署名顺序先后就可能会有差别。具体情况要根据自己单位的相关规定考虑。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 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 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

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区别

专利权人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专利权的所有人。职务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署名的权利,却没有独自使用、据有、处分专利的权利,例如,发明人不能将专利作价进股,转让专利权,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发现他人侵犯专利权的,也无权加以制止。这些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享有。

如何变更发明人

1、如果是在申请的时候写错了、或者少写、多写的情况,后续可以更改、增加或减少,但是任何一种变更,都需要原始申请阶段的所有发明人签字确认。如果是姓名写错了,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专利证书下发后,专利发明人可以更改,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而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1) 因发明人更改姓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 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

(3) 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可以参照“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转移该如何处理”的内容;

(4) 因更改中文译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发明人声明;

(5) 专利发明人变更费用一般是200元;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1、为何要针对职务发明设置奖励和报酬制度

职务发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奖励和报酬,这是发明人对职务发明享有的物质性权利,也是保证发明人与单位利益平衡的关键。因为发明创造从根本上来说,是发明人、设计人智力活动的成果。一项发明创造的完成,凝聚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知识、智慧以及辛勤的劳动。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不能享有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但对其智力劳动,应当给予相应的回报,这有利于发挥个人创新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也关系到整个职务发明制度的公平与合理

2、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具体内容

目前,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作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这里所说的“经济效益”,既包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己实施专利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广义上也包括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专利权所取得的经济效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则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和报酬制度的约定优先原则、最低保障金额及报酬比例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3)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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