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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中,产品的颜色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吗?
  •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19-08-19
  • 来源:云信探知知识产权
  • 浏览次数:0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包括:

1、单纯形状的设计;

2、单纯图案的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设计。

根据专利法,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文件只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书”以及“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由此可见,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色彩,不属于法定的专利权必须保护的设计特征。

只有当专利申请提出请求保护色彩时,所请求保护的色彩才成为专利权保护的一个设计特征。这时,色彩与图案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的结合、或色彩与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请求保护色彩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定,将形状和图案相同或相近似、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排斥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那么,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什么要请求保护色彩呢?

形状、图案、色彩是构成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个设计特征,如果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同类产品己公知公用的,而申请保护的色彩具有新颖性,这种所请求保护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突破了这类产品传统习惯所使用的色彩,或克服了同类产品不能使用该色彩上的偏见,或使用该色彩导致了商业上获得成功等。则该色彩与图案、形状的结合,根据“审查指南”关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审查规定,可以满足外观设计专利的要求,即可以构成一件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反之来说,这也是获得专利权保护的一种途径。如果不请求保护申请的色彩,其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因相同或相近似的形状和图案相结合的设计的公开而丧失专利性,而无法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是形状和图案的结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应取决于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认误购这条原则。因此,简单地将不请求保护色彩认定为保护所有色彩或仅保护申请文件中图或照片中的色彩,都是片面的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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