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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后的那些事儿
  •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19-06-19
  • 来源:云信探知知识产权
  • 浏览次数:0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后都可能要经过“九九八十一难”才能最终获得授权,审查员的审查,广大群众的异议与无效……在这过程中,怎样才能获得授权取得真经是值得每个发明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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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意见种类

日本审查意见分为两种类别,前面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都不算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收到了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那就真的是“最后一次”了。

审查意见通知书(不止一次)

审查意见通知书

注意:最后通知书仅涉及申请人对最初通知书的补正产生的拒绝理由

注意第二次通知书不一定是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并非因为补正产生的拒绝理由,则并非最后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在日本有住址的申请人:60天+延长2个月

在日本没有住址的申请人:3个月+延长3个月 

 

▍补正时机

最初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决定发出前,任何时候均可以补正。

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审查员指定期限内补正。 

▍补正的相关规定

补正不超范围即可。

注意:在中国审查实践中很难被接受的“二次概括”、具体放弃式修改在日本是允许的。

难理解的“具体放弃式修改”,”具体放弃式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判断标准:有无导入新技术内容。

 

注意:原始申请文件中是否记载了“具体放弃”不是超范围判断标准。

例如:原始文件中记载数值范围1-10,但是没有记载“不包括数值9”,

申请人可以通过补正增加“不包括数值9”。

允许的补正:

1.  权利要求的删除

2.  限定性缩减

3.  笔误的订正

4.  不清楚记载的解释

不允许的补正:

1.  增加新特征

2.  增加独立权利要求

3.  删除特征导致扩大权利要求的范围  

授权后的专利文件可以通过订正审判修改瑕疵

1.  缩小权利要求范围

2.  订正明显错误

3.  阐明不清楚记载

4.  削减引用关系

 

原则上,可以补正的时期均可以分案,具体来说可以在以下时刻进行分案:

1.  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

2.  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中

3.  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以内

4.  收到授权决定30天以内

注意:复审后的授权决定后不可分案。

注意:二次分案(分案的分案)期限规定同上。

 

1.  去日本特许厅直接会晤审查员,日本特许厅在大阪设立会晤中心,与审查员当面会晤或电视会晤

2.  在日本特许厅主动提出会晤

3.  形式缺陷可以通过电话会晤

4.  创造性缺陷,答复前最好传真发送修改案,对于创造性,审查员有可能不给出明确答复。

5.  可以与复审合议组会晤。

会晤这一事实向公众公开,但是只公开简单的会晤记录,具体会晤内容不公开。

 

在日本,专利申请被公告后,也会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通过这种异议审查好及时发现问题,正确的作出授权决定,从而可以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日本的异议制度:专利公报发出日6个月内任何人(不可匿名)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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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授予后,如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和单位均可依专利复审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利权无效,日本专利的无效制度与我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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