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19-01-21
- 来源:云信探知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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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撰写软件方法权利要求时,“不写执行主体”是入门常识,然而代理人明明按照“不写执行主体”撰写的权利要求,却被指导老师或IPR嫌弃:“这个执行主体怎么不写?!”、“那个执行主体怎么能写?!”,代理人或委屈或不服:执行主体究竟怎么写?
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来聊一聊。
在实务中,软件方法的技术方案往往是由多个执行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 “不写执行主体”不能简单理解为这些执行主体都不写;实际上,“不写执行主体”是以“单侧撰写”为基础,说的是:在以同一个执行主体为主语描述技术方案涉及的步骤时,作为各个步骤主语的执行主体,应当省略不写;而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如何辨别其他执行主体写或不写。
我们先给出结论:
Ø 若执行主体为软件模块,绝大部分情况,是不需要写执行主体的;
Ø 若执行主体为具有独立形态的产品或者硬件模块,需明确两个问题:
(一)相对现有技术,这些执行主体是否引起技术方案适用的系统环境发生变化?
(二)若不写执行主体,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清楚?
只要以上两个问题中有一个为是,则大概率需要在权利要求中写出相应执行主体;反之,若两个问题都为否,则不需要。
如果还不明白,那我们一起来看几个栗子。
例子1
一种触控屏防误触的方法,包括:
触摸识别模块检测到触控屏上的触摸事件;
防误触模块判断所述触摸事件是否为书写操作;若为书写操作,启动防误触模式;在所述防误触模式下,屏蔽书写操作之外的触摸事件。
本案例中,触摸识别模块、防误触模块是发明人写入交底书中的执行主体,代理人担心方案不清楚便将其写入了权利要求中;实际上,我们可以毫不费力的判断出触摸识别模块、防误触模块属于软件模块,故不必怀疑,两者都不应当写。
例子2
一种设备信号接收性能测试的方法,包括:
测试机接收被测设备发送的其对测试信号的接收信号强度值;
测试机接收参考设备发送的其对所述测试信号的接收信号强度值,作为参考阈值;
测试机比较所述被测设备的接收信号强度值和所述参考阈值,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所述被测设备的信号接收性能是否合格。
本案例中,技术方案需要“测试机”、“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共同参与完成,并且“测试机”、“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均属于具有独立形态的产品; 其中“测试机”作为各步骤的主语,应当省略不写;
针对“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确定是否有系统环境的改变:现有技术是将被测设备连接至测试机,由测试机对被测设备进行测试;本案例中是将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分别连接到测试机,由测试机对被测设备进行测试。可见,测试系统环境相对于现有方案发生了变化,因此,“被测设备”和“参考设备”都应当写,否则难以体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例子3
一种电梯调度方法,包括:
群控中心接收到召梯指令;
群控中心取电梯群组的历史运行规律和当前运行状态;
群控中心根据所述历史运行规律和当前运行状态,确定与所述召梯指令相适应的调度方案;
群控中心向所述电梯群组中的至少两部电梯发送所述调度方案。
本案例中,技术方案需要群控中心、电梯群组中的至少两部电梯共同参与完成,其中,“群控中心”、“至少两部电梯” 的类型属于产品或者硬件模块;其中,“群控中心”作为各步骤的主语,应当省略不写;
针对 “至少两部电梯”,先确定是否有系统环境的改变:“群控中心”和“至少两部电梯”为常见的系统环境构成,因此没有系统环境的改变;
进一步确定:不写执行主体,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清楚?本案中,若不写“至少两部电梯”,将最后一个步骤修改为“发送所述调度方案”,显然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应用场景不清楚,故“至少两部电梯”需写入该方法权利要求。
以上结论,能适用绝大部分情况,希望对困扰于执行主体的代理人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