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19-09-16
- 来源:云信探知知识产权
- 浏览次数:0次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审查和确权认定的重要内容。
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应考虑具体商标的特殊性。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
(2)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5)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
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表现内容难以产生联系,并且缺乏显著部分的。
3、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权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同样,专利权、版权等受其他法律制度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受《商标法》或其他法律制度保护的权利相冲突,必然有损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在先权相冲突
如果一个商标同他人已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势必引起混淆。因此,为保护注册商标的独占专用权,这种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2)商标不得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先权相冲突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混同,商标局将依法保护在先申请人,驳回其申请。
(3)商标不得与商号在先权相冲突
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在经济活动中极易造成混淆。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的商标也不能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在先权相冲突
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在先权利,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模仿、抄袭他人商品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他人版权和专利权,也不能核准注册。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在先权相冲突
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更不得核准注册。
4、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10条是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的禁用条款,即绝对理由审查标准。
对于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国《商标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且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文化习俗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区别,对于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对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是否与其他相混同
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是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前提。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以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或消费对象是否有共同特点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