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19-01-23
- 来源:IPR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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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善意的专利侵权产品使用者,如果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要继续使用侵权产品的话,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
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如果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还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善意的侵权产品使用者可以继续使用侵权产品而且不用缴纳专利许可费,因为其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2. 案例解读
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就有这个样子一个案例。
江苏腾天工业炉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42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一审原告沃克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沃克斯公司专利权的行为;2、腾天公司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腾天公司与通裕公司负担。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通裕公司就购买蓄热式工业炉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文中的蓄热式燃烧及控制配置报价表载明,设备总报价中包括了被诉侵权产品点火器的报价。2015年2月6日开标,确定一审第一 被告腾天公司中标。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一、腾天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沃克斯公司的名称为“可对点火火焰进行检测的点火枪”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11005××××.1)的产品的行为;二、腾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沃克斯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60万元;三、驳回沃克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为通裕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公开招投标购买的工业炉上的部件,具有合法来源,主观不具有过错,而且可以证明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一审法院没有判令通裕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3. 小结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而制造者才是侵权的主要源头。如果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而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不仅应该免除赔偿责任,也应该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否则,如果继续使用还需要支付专利许可费,相对于支付两次费用,这对于善意的使用者是不公平的,也使得专利权过渡延伸到公众利益之中。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善意使用者如果想免除上述法律责任,关键要证明三点:
1. 主观是善意的: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2. 具有合法来源: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 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若权利人反证证明使用者未支付对价或对价明显不合理,则不符合免除停止侵权的构成要件,使用者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