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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这7种情形不予推荐优先审查
  •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21-04-19
  • 来源:南京代办处
  • 浏览次数:0

近日,南京代办处发布《关于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质量管理的通知》,其中列出7种不予推荐或受理的情形
 

各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充分运用好专利优先审查政策资源,更好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现将加强我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质量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涉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的专利申请,一律不予推荐,并将相关案件信息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为激励创新主体研发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对于明显不具备研发、实施能力的申请主体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一般不予推荐,能提供研发、实施能力证明的除外。

 

三、为获取我省专利优先审查名额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地址变更的优先审查请求一般不予推荐。对于专利申请人所属地域范围,必要时需提交在我省居住或生产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类型原则上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重点推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一般不予推荐,除个别涉及生产实施或侵权纠纷,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予推荐。

 

五、各类创新主体提交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量原则上控制在该申请人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0%以内,超出控制量部分原则上不予受理。

 

六、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不真实、不详尽的不予推荐。

 

七、已获得过专利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资格又被取消的案件,不重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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