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已实施!这些行为侵犯知识产权最高判10年
-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21-03-08
- 来源:云信探知知识产权
- 浏览次数:0次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新规定也已正式实施!一起来看,有哪些变化?
具体来说,《刑法》知识产权部分的修改共有8处,详情如下:
在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并对涉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犯罪行为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强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类型进行了补充,新增“商业间谍罪”。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修改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为: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蹭品牌”“搭便车”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雷碧”、“旺子”“康帅傅”“奥力奥”等山寨品牌层出不穷,消费者如果不加以仔细辨认,很难分辨真伪。
对于企业来说,品牌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基础。而山寨产品的盛行不仅抢占了正牌企业的市场,还会损害了企业的名誉。
总的来说,企业发展还是要坚持自创,创造并布局属于自己的商标,创造自己的品牌价值,那才是做大做强的真正出路,当自己努力创造的商标品牌被他人山寨、模仿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建议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通过专业的分析出具维权方案,有效应对侵权行为,让资深律师发挥专业,为您的品牌发展保驾护航!
本网站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