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云信知产ME
- 发表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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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20〕34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涉知识产权的有——
23.在第二级案由“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
增加“182.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37.在第二级案由“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项下:
增加“42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3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
38.在第二级案由“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项下:
删去“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增加“432.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删去“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
增加“434.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
“435.申请仲裁前行为保全”
“436.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
“439.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
54.在第三级案由“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
增加“(10)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
55.在第三级案由“157.仿冒纠纷”项下:
变更“(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为“(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
变更“(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为“(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
删去“(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
增加“(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
58.在第三级案由“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
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